(2017)粤02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韦家财与王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财,王丽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368号原告:韦家财,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丽萍,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原告韦家财与被告王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韦家财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家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家财负担。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