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浩等3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曾用名王木沙,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被拘留前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绰号“排力”,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被拘留前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艾克热木·图然,系株洲市伊斯兰教协会推荐人员。原审被告人麦麦提江·库尔班,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被拘留前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火车站附近散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艾克热木·图然,系株洲市伊斯兰教协会推荐人员。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犯寻衅滋事罪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湘021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根据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浩纠集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阿布力克木(真实姓名不详,未到案)等四人赶到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昼夜”电游城,以每天喊人来店内闹事为要挟,索取该店负责人向某1000元。该赃款被被告人王浩等四人共同挥霍。2、2016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浩纠集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阿布力克木等四人赶到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北都”电游室,不付钱强行要求服务员上分玩“捕鱼”赌博游戏,至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浩等人拒不给付输分的钱,反而以其中一人赢分为由,索取该店服务员郭某军现金2200元。被告人王浩分给赢分的阿布力克木1000元,分给被告人麦麦提江·库尔班400元,余款被其挥霍。3、2016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浩纠集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阿布力克木等四人赶到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鑫都”网吧内的“东方”动漫城,要求免费上分玩游戏,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浩等人在该店内喝酒、吃瓜子不肯离开,并打砸部分游戏设备。民警处警后,“鑫都”网吧负责人因害怕报复,谎称会与被告人王浩等人协商处理。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浩再次纠集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阿布力克木等四人来到该网吧,威胁不给钱会每天来店闹事,从被害人颜某某手中索取现金15000元。被告人王浩等四人均分得3600元,余款被共同挥霍。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均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某、郭某军、颜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刘某某、苏某某、范某某、顾某的证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巡警大队110处警接受案件登记表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在株回,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清水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请求协作调取被告人王浩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的回复信息、图侦视频分析报告、办案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的户籍资料及同步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浩纠集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浩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均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麦麦提江·库尔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宣判后,王浩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均予以确认。另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浩交待其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原审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请求协作调取王浩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的回复信息,以及本院委托调查王浩的犯罪前科及答复函,均未查询到王浩的任何前科信息。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纠集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及原审被告人麦麦提江·库尔班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浩提出原审判决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浩、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浩纠集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利用了一般民众对群体犯罪的畏惧心理,由王浩出面强拿硬要,另外三人主要是起到壮势的作用。王浩在整个犯意的提起,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导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据王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王浩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本案中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从宽处罚的幅度可以更大。上诉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但在本案中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判决对其并处罚金,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王浩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第(三)项对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对被告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麦麦提江·库尔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排尔哈提·霍加阿力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四、原审被告人麦麦提江·库尔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青松审 判 员  谭加云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松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