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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三班、贾占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班,贾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47号之二申请人陈三班,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贾占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三班与被执行人贾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内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