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广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仓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仓,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平乡县。2016年8月1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雅江,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仓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禹杰、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仓及其辩护人李雅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刘红云(在逃)以办公的名义租赁下杜小萍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豫办凤巢园小区的房屋(房屋登记姓名为杜某之女郭某),后刘某云以需向其公司备案为由将杜某手中郭某的房产证骗走并调包。2013年4月1日,刘某云伙同马某(在逃)、被告人李广仓冒充郭某夫妻,携带伪造的结婚证、身份证到邢台县司法局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公证,从庞某处借款30万元,同时将原郭某的房产证抵押给邢台县房管处,李广仓从中获利3,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广仓帮助刘某云伪造结婚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广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雅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李广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广仓系从犯,只是按照刘某云的说法去办事,从属于刘某云。2.李广仓构成自首。3.被告人李广仓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刘红云(在逃)以办公的名义租赁下杜小萍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豫办凤巢园小区的房屋(房屋登记姓名为杜某之女郭某),后刘某云以需向其公司备案为由将杜某手中郭某的房产证骗走并调包。2013年4月1日,刘某云安排马某(在逃)冒充郭某,由马某与被告人李广仓冒充夫妻,携带伪造的结婚证、伪造的郭阳的身份证到邢台县司法局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公证,从庞某处借款30万元,同时用原郭某的房产证在邢台县房管处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4月3日庞某将借款282,000元(直接扣除了3个月利息18,000元)转账给李广仓卡上,同日刘某云将借款转账至自己卡上,事后刘某云给付李广仓好处费3,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广仓的供述。2013年前后,其通过其叔伯哥哥李某4认识了刘某云,说刘某云是干中介的经常向他人借款然后再给人放贷,赚取利润差额。认识后其哥就说最近刘某云的装修公司周转不开,需要用钱,让其帮忙给她做一下担保借别人钱,用一年再还。起初其没有答应,后来其哥哥一直说让其帮帮她,并说刘某云是开公司的,有宝马汽车,有产业(装修公司),并说办好后给其好处,后来其就同意了。当时其哥李某4曾给其打电话让其来邢台玩两天,其到邢台后是其哥和刘某云接的其,见面之后其哥直接给其说:“刘某云有个朋友叫郭某,刘某云想用郭某在邢台的一套房产作抵押找别人借钱,但是借款需要房产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还得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但是郭某丈夫前段时间去世了,你帮忙冒充一下郭某的丈夫,帮忙把整个手续走下来。”其还问刘某云这个是骗人的吗,刘某云说不是,说钱用一年就给人家了,然后其就同意了。当天其哥也把其嫂子马某(音)叫过来,刘某云给其和其嫂子照了一张合影,到了第二天刘某云给了其一个结婚证,上面是其和其嫂子的合影,内容显示是其和郭某的身份证,当时其问弄这个是干啥呢,刘某云给其说别问那么多了,帮忙把手续走下来就行。第二天上午,刘红云带着其和其嫂子到了邢台县司法局公证处,在门口刘某云告诉其说“我让你在哪里签名你就在哪里签名,别的不用管,会给你好处的。”在公证处其也不知道签了什么文书,刘某云让其在哪里签字,其就在哪里签,当时庞某也在场和其签了一个文件,刘某云还交了手续费。之后其和刘某云、其嫂子、庞某一起又去了邢台县房管局,其又签了一回字,按了一回指纹,弄完后其就回平乡县老家了。回家后没两天,李某4打电话让其到邢台,说是借款方给钱了要其出面。刘某云带着其到了一个银行,庞某要求直接打钱到郭某账户,其嫂子不是郭某本人,推辞说不行,刘某云就说让打给其,后来其就用身份证开了一个户,庞某随后往卡里打了二十大几万(扣除一个季度利息),钱转好后,刘某云就把卡和密码要走了,之后其就回了平乡,过了两三天,李某4把其办的银行卡给了其,并且给了其3,000元现金,说是给其的辛苦费。刘某云说让其顶上郭某丈夫的名字才能把钱借出来,其才冒充的。结婚证是刘某云给其和其嫂子马某照了相后办的,肯定不是真的。是刘某云向邢台县公证处出示的假结婚证,其就一直在旁边站着。公证书上签名是马某签的,其的名字是其签的。刘某云说是借三十万,一年期限,利息怎么算其不清楚。其不认识庞某,办手续时才见的面,都是刘某云和她一直联系。借的钱都给了刘某云,其没有要这个钱,就是借到钱后李某4给了其3,000元,说是刘某云给其的辛苦费。其听李某4说刘某云一直在给庞某还着利息,每月利息9,000元,还了有十几万元,每月到期的时候庞某会给其打电话,其就催刘某云还款,这钱是刘某云用庞某起初就知道,刘某云给她还款她也知道。之后没钱了才不还的。其只是帮刘某云完成一个手续,其不知道刘某云是骗子,是其哥说刘某云就是经济紧张而已,实际上这个事其也是被利用了。其参与造假结婚证就是帮刘某云忙,具体她要干啥其也不管,其是照了照片但一切都是刘某云安排的。2、证人李某5的证言。其是邢台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有人在公证处出示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用于办理公证业务,其来公安机关报案。一共有五起。其中“郭某”的身份证经核实是变造的。3、证人杜某的证言。其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凤巢园小区的房子登记的是其女儿郭某的名字,但是房本都在其手里保管。2015年12月29日,一个叫庞某的女的联系到其,说该房子被抵押了,她是抵押出款方,借款方是刘某云,现在刘某云找不到了,后来经其到邢台县房管处查询之后才知道其的房产证已经被抵押了,应该是房产证在租房子的时候被人掉包了,真的房产证让人拿去做了抵押贷款。其的这套房子在2013年3月26日通过中介租给了刘某云,租房前的一个星期,刘某云曾经给其说要看一下其的房本、房主(郭某)的身份证说是要报公司备案,后来租房当天刘某云又拿了房产证和身份证说是要复印一下,其感觉是在复印时掉包的,其手中的房产证是刘某云伪造的。2015年9月底房子基本上不住人了,“十一”假期之后,其到房子里查看发现房里的其的家具都被拉走了,后来其找刘某云要回了其的家具损失,刘某云才算是不租了。刘某云当时说其是平乡县河谷庙一个自行车厂的业务员,厂长安排她到邢台租赁一个办公点。平时里面只住着刘某云老板的弟弟和另一个男的。其不认识李广仓。郭某的丈夫叫XX飞,是廊坊人。4、证人庞某的证言。2013年其经中介介绍李广仓及其妻子“郭某”以房产抵押方式向其借款30万,后来逾期未还款,其到房管局核实情况才知道,李广仓、“郭某”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进行抵押贷款。当时是时代中介的人把刘某云介绍给其,刘某云说她也是中介,是她的一个朋友(李广仓)需要钱,要做房产抵押,后来刘某云就带其看了位于凤巢园的房产,2014年4月1日,其和李广仓以及他的妻子“郭某”办理的抵押借款手续,借其30万元,利息2分。其和李广仓之前并不认识,是其和刘某云对房子及借款数额达成初步意见之后,在邢台县公证处办手续的时候,刘某云带来李广仓及房主“郭某”(冒充)到公证处跟其签的房产抵押借款手续。当时李广仓说是用于倒卖“电容”。最近李广仓才在电话里面告诉其说三十万他一分没用,钱都给刘某云了,做公证的时候结婚证也是假的,郭某也不是本人,都是刘某云弄的。当时刘某云让其把钱直接打到她的账户内,其说不合适,其让“郭某”在银行开个卡办一下,“郭某”不办,说让她老公办个卡算了,后来李广仓用自己身份证从中国银行现开了一个户,其把钱打给李广仓。当时其实转了282000(扣除3个月利息,每月6,000元)给李广仓,其的转款卡号为62×××62(中国银行),李广仓的收款卡号为62×××84(中国银行)。截止到2015年9月份,李广仓一直还着每月利息,前后算下来得有十几万,但是本金一分没还。5、辨认笔录。经辨认,庞某辨认出将其房产证掉包,并伙同李广仓等人冒用郭某身份将该处房产抵押借款3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云。经辨认,庞某辨认出李广仓。6、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抵押人郭某、李广仓身份证,借款人庞某身份证,李广仓、郭某结婚证,郭某名下房产证。显示借款人郭某,抵押人郭某,抵押人配偶李广仓,出借人庞某。借款30万元,月息2分。其中郭某身份证,李广仓与郭某结婚证均系伪造。7、转账回单。显示2013年4月3日庞某账户向李广仓账户转账282,000元。8、房屋租赁协议书。显示杜小萍于2013年4月1日起将位于凤巢园小区的郭阳名下的房产一套租赁给刘某云使用。9、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李广仓账户于2013年4月3日收庞某转款282,000元,当日向刘某云账户转款279,000元,当日取现3,000元。10、邢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接收李广仓退赃款3,000元。11、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情况说明。说明犯罪嫌疑人李广仓于2016年8月19日晚被平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后被平乡县公安局临时羁押,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李广仓解回。12、平乡县公安局重义町派出所证明。李广仓被抓获之前,李广仓的哥哥李某1、李某2、李某3多次找到重义町派出所协调李广仓投案自首一事,重义町派出所也与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多次沟通,正在协调李广仓投案自首的过程中,李广仓被抓获归案。1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刘某云、李某4均刑拘在逃。14、邢台县公证处情况说明。说明该处在处理一起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发现身份证系伪造的,后对该处办理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进行梳理,发现郭某身份证,郭某、李广仓结婚证是伪造的,随即到公安局报案。15、平乡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16年8月19日平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李广仓抓获送该所临时羁押,2016年8月22日,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将李广仓押解离所。另有立案侦查申请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广仓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郭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仓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及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或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广仓参与了伪造结婚证件的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广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仓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广仓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秀君审 判 员 张卫锋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