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万阔、孙振豪等与刘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阔,孙振豪,刘风伟,郑红霞,许振超,刘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540号原告:王万阔,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东岳庄村人,现住。原告:孙振豪,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现住桥东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风伟,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枣强县新屯乡刘水堤村人,现住。被告:郑红霞,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白粥庄村人,现住枣强县。被告:许振超,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许新屯村人,现住。被告:刘春秀,女,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许新屯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阔、孙振豪与被告告刘风伟、郑红霞、许振超、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阔、孙振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阔、孙振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万阔、孙振豪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