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秀宏、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宏,李振芳,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周秀宏,女,1968年3月3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宏与被执行人李振芳、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1067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李振芳、张艳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李振芳、张艳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李振芳、张艳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张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振芳名下房产为位于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村邵家村自然村的自建用房,该房屋为宅基地用房,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