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0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东亮与王长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亮,王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亮,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王长利,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亮与被执行人王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5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