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东亮与王长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亮,王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亮,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王长利,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亮与被执行人王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5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