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忠苍与韩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苍,韩科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16号原告:杨忠苍,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韩科辉,男,46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杨忠苍与被告韩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韩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秀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