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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第210号原告:李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迎宾路东巷*号*楼*单元**户居民。被告:杨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杨某的住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