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第210号原告:李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迎宾路东巷*号*楼*单元**户居民。被告:杨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杨某的住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