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3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3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柏,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松林,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