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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章新、章英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1,周某,章新,章英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刑初55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被告人章新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害人王某2的配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被害人王某2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192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被害人王某2的母亲。诉讼代理人陈刚,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章新,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章英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章新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周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章新、章英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周某赔偿因被告人章新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83728.5元,请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审查,2016年9月1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调解,吴某、王某1、周某与被告人章新家属王某3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人章新向吴某、王某1、周某赔偿人民币428000元,其中人民币348000元先行支付,余款人民币80000元付给青山湖交警大队,待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法院结案以后,由青山湖交警大队付给吴某、王某1、周某。吴某、王某1、周某出具了收到人民币428000元的收条,并对被告人章新出具了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新交通肇事一案,经公安机关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且无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鹤龄代理审判员  万小斌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智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