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0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某1因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