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振华与贾瑞英、魏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华,贾瑞英,魏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59号原告:高振华,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图们市。被告:贾瑞英,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图们市。被告:魏宪民,男,汉族,住图们市。原告高振华与被告贾瑞英、魏宪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振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高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