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付某某、付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付某某,付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3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付某某,男,201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农民,系付某某母亲。被告:付某甲,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付某某、付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