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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25号原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神华街南创业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子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斌,系该公司政策法律部业务主管。被告:王海龙,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