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95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珲,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珲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张珲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故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船舶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张珲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张珲目前正在接受强制戒毒。本案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陈文杰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