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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志中申请执行格尔木状元超市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中,格尔木状元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6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中被执行人:格尔木状元超市本院受理的高志中与格尔木状元超市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2801执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荣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