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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简肇伦与肖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肇伦,肖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357号原告:简肇伦,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肖景红,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原告简肇伦诉被告肖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传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肇伦、被告肖景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肇伦诉称:2016年1月4日肖景红购买材料以资金不够为由向我借20000元,写了借条保证还。过年后我找她还钱,她说迟20天还,之后又一拖再拖,到后来联系不到她,我问过派出所,警察讲她借了多人的钱,已有多人报警,叫我到法院告她。现要求法院追回资金20000元及一年利息。被告肖景红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我所借的钱给了堂大哥,后堂大哥死了,我又借了其他人的钱,所以没钱还。我诈骗的刑事案件没有原告这一笔。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肖景红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简肇伦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被告2016年1月4日借原告20000元,一个月后给还上。由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收未果。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一年利息。因被告涉嫌诈骗被逮捕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7年4月14日,本案恢复审理。庭审中,原告要求从借款日开始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表示同意,但因被告无法确定还款时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居民身份证、《借条》、本院(2017)粤020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20000元,有被告所立《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归还借款给原告,责任在于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一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景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元及一年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给原告简肇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景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