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源与刘逆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刘逆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源。被执行人刘逆风。刘源与刘逆风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婚生子刘昊亮由刘源抚养,刘逆风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子刘昊亮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本案执行费为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逆风银行存款1086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