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振杰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杰,男,1987年08月0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 负责人:安士杰,总经理。 上诉人刘振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振杰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振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振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刘振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