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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勋义诉被告郑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勋义,郑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57号原告:尹勋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郑树君,男,汉族,成年人。尹勋义与郑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尹勋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勋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尹勋义负担。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金 旭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朴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