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肇庆高新区昌龙印刷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高新区昌龙印刷有限公司,广东天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37号原告肇庆高新区昌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大旺区香江花园F幢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96157183G。法定代表人李智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冬晓,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天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14楼1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67016X。法定代表人刘柏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高新区昌龙印刷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