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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稳强与蔡士伟、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强,蔡士伟,雷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617号原告:王稳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士伟,男。被告:雷芹(蔡士伟妻子),女。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系宿州市豆香缘食品有限公司推荐。王稳强与蔡士伟、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稳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稳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稳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稳强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婉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