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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祥鹏、余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祥鹏,余虓,覃好锡,寇平,文学红,宜昌来辉商贸有限公司,李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余祥鹏,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余虓(申请执行人余祥鹏之子),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好锡(申请执行人余祥鹏之岳父),男,1935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寇平,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执行人文学红,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来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41.20-10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辉,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0528执保36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宜昌来辉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申请执行人余祥鹏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鄂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文学红自愿将该车作价81000元,抵偿寇平、文学红应给申请执行人余祥鹏、余虓、覃好锡支付的赔偿费81000元。申请执行人余祥鹏、余虓、覃好锡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宜昌来辉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该车所有权自解除扣押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余祥鹏。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余祥鹏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田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