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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628号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23号2-6-5号。法定代表人:张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女,系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顾某某。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昌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