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223号自诉人赵某甲,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赵某乙,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赵某甲诉被告人赵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甲以被告人赵某乙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