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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候记祥与孙柏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记祥,孙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候记祥,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孙柏全,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记祥与被执行人孙柏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柏全与申请执行人候记祥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候记祥同意被执行人孙柏全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1000元,2017年12月30前把剩余款项全部给付完毕。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