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庞元初、吕家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元初,吕家清,庞元东,卢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庞元初,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吕家清,女,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庞元东,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卢惠华,女,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092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庞元东、卢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元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3728.73元给申请人庞元初;责令被执行人卢惠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3361.25元给申请人吕家清;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元东、卢惠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元东、卢惠华存款共7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珍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