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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柯玉忠与柯子成、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忠,柯子成,林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695号原告:柯玉忠,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颂,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子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美兰,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柯玉忠与被告柯子成、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柯玉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玉忠以其欲与被告柯子成、林美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