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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785江苏波司登制衣有限公司与苏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波司登制衣有限公司,苏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波司登制衣有���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学龙,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江苏波司登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此后,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苏元章代为签收)。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00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学龙所有的位于高邮怡嘉天下C06幢2单元1503号房产,因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爷爷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苏学龙长期在外打工,无法知晓其具体下落。此外,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苏学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知晓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由法定程序确认,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将执行的情况全部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