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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华龙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东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素华,机构代码:68571177-9。原审被告人张华龙,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户籍所在)。2016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被刑满释放。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龙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冀0104刑初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刑事部分2015年4月2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华龙在李某1(已判刑)和“敏子哥”(在逃)的带领下,伙同其他30余名男子戴着口罩破门闯进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华路2号如家快捷酒店,控制酒店工作人员后,切断店内监控设备电源,并将酒店摄像头、电脑等物品损坏,强行驱赶酒店客人,致使部分客人身体受到伤害及惊吓,损毁门(窗)74个、监控摄像头7个、电脑主机2台、酒店玻璃大门一扇等物品。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酒店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827元。2016年2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在石家庄市矿区贾凤路涧底村西口附近巡逻时将涉嫌寻衅滋事网上逃犯张华龙抓获,张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王某、闫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高某、苏某1、苏某2、张某1、张某2、李某1、冯某、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着装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损失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二、附带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人张华龙等人的行为造成门(窗)74个、监控摄像头7个、电脑主机2台、大厅玻璃门1扇、钢管圆凳1个、干粉灭火器4个的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玻璃价值人民币168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人张华龙赔偿毁损的大堂玻璃门1500元,房间门74000元,电脑8000元,摄像头7000元,凳子50元,手机充电宝200元,苹果5S手机4000元,苹果6plus手机12000元,VIVO手机3000元,雷达手表10000元,拉杆箱500元,客人衣物200元,当日营业损失2000元,送客人打车费100元,4月19日至4月30日期间停业损失83519元,5月开业后恢复期损失62782元,员工工资37898元,员工保险13517.8元,向法庭出示了出具单位不详的收款收据、公司出具的电脑损失的收据、酒店经营预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快捷酒店工资表、河北搜才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代理单位费用明细等证据复印件。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李某1、冯某等12人赔偿了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并取得了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华龙在李某1的纠集下在对外经营的如家酒店内,随意毁损酒店财物,驱逐店内客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华龙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华龙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龙系被李某1召集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方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人张华龙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其财产损失,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华龙与李某1、冯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对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应当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且就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手机充电宝、苹果5S手机、苹果6plus手机、VIVO手机、雷达手表、拉杆箱、客人衣物、当日营业损失、送客人打车费等损失,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该酒店停业损失、开业后恢复期损失、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等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大堂玻璃门、房间门、电脑、摄像头、凳子的损失已经由侦查机关通过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其损失为人民币16827元。在2015年12月30日,李某1、冯某等12人赔偿了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已经超过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华龙有期徒刑一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提出:被告人应该赔偿停业损失、开业后恢复期损失、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等费用,同时还有部分损失没有赔偿,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华龙在李某1的纠集下在对外经营的酒店内,随意毁损酒店财物,驱逐店内客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宣判后,被告人张华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提出,被告人应该赔偿停业损失、开业后恢复期损失、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等费用,同时还有部分损失没有赔偿,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之理由,经查,上诉人要求赔偿停业损失、开业后恢复期损失、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等费用,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提出还有部分损失没有赔偿的理由,经查,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的损失为16827元,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直接经济损失超出该损失数额,且同案犯已经足额赔偿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二十一万元,已超出该损失数额,故上诉人要求本案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郅 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