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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文与被告孙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文,孙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41号原告刘玉文被告孙广金原告刘玉文与被告孙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金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被告孙广金经邵贵春担保于2014年1月8日从我处借款86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月8日还款。该款到期后,我曾数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故无奈向法院起诉。被告孙广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刘玉文借款8600元。如果被告孙广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孙广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