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世宏与田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宏,田瑞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919号原告:周世宏,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田瑞青,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太原市迎泽区。(其他不详)原告周世宏与被告田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世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田瑞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宏撤回对被告田瑞青起诉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宏撤回对被告田瑞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世宏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