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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世宏与田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宏,田瑞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919号原告:周世宏,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田瑞青,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太原市迎泽区。(其他不详)原告周世宏与被告田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世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田瑞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宏撤回对被告田瑞青起诉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宏撤回对被告田瑞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世宏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