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源、阮文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源,阮文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92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柳洲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中,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钱卫,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诉讼代理人胡海艳,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余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阮文姬,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源、阮文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