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傅国明,吴国英,傅强,胡航巧,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楼鲁辉,孙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71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18423。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9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371076。法定代表人傅国明。被执行人傅国明,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国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傅强,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航巧,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豪森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43712。法定代表人丁美琴。被执行人徐洪权,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丁美琴,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宏迪路,组织机构代码:68451105-4。法定代表人楼鲁辉。被执行人楼鲁辉,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孙良红,女,1977年9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09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傅强、胡航巧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府后路以北、商业街以东、孝顺公园以西四季春城38幢38#室的房产,在本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6日,买受人吕勇刚以60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并于2017年4月17日将款项全额交付法院(包括保证金2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傅强、胡航巧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府后路以北、商业街以东、孝顺公园以西四季春城38幢38#室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13)第305-09351号],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吕勇刚所有或享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吕勇刚(身份证号码)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