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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守员、蔡庆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守员,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景德镇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蔡庆磊,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景德镇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小龙,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景德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于景德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家住景德镇市。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被告人陆某及其近亲属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徐某1(另案处理)等七人到本市广场南路美丽会酒吧狮子座卡座玩,至23时许,酒吧开始举行摇骰子的活动,被告人徐守员参与后觉得该活动不公平,便与主持人陈某发生口角,一旁的徐某1见状便想上去打陈某,但被人拉开,随后徐某1先后两次用脚踢打陈某,造成酒吧内部的骚乱,主持人便停止了活动。23时21分许,酒吧里聚集了被告人吴小龙、陆某、蒋某1等十余人,其中一名男子来到狮子座徐某1、徐守员、蔡庆磊等人身边,欲将徐某1带离现场,徐某1拒绝并转身从桌上拿啤酒瓶打人,顿而引发冲突,双方人员进行打斗,造成酒吧秩序严重混乱。在打架的过程中双方人员均有受伤,其中蒋某1、许某1二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1、书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吴某、邵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1、蒋某1的陈述。4、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在公共场所打架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吴小龙、陆某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吴小龙辩解是突然有个酒瓶飞过来,然后其就上去参与打架了;被告人陆某辩解是被别人误伤才过去参与打架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徐守员、徐某1(在逃)、许某1等六人来到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美丽会酒吧玩,由被告人徐守员付费开了狮子座卡座。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庆磊接到许某1的电话后也来到美丽会酒吧。在23时许,酒吧举行摇骰子的游戏活动,被告人徐守员参与后觉得该活动不公平,便与主持人陈某发生口角,一旁的徐某1见状便想上去打陈某,但被拉开。随后徐某1先后两次跑上T台用脚踢踹陈某,造成酒吧内部的骚乱,陈某便停止了所主持的活动。23时21分许,酒吧里聚集了被告人吴小龙、陆某和蒋某1等十余人,接着被告人吴小龙、陆某等人主动向徐某1及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等人所在卡座围了过来,美丽会酒吧股东袁某即上前挽着徐某2,徐某2转身从桌上拿啤酒瓶打人,顿而引发冲突,其他人见状即上来打成一团,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均持啤酒瓶积极参与双方的互打,造成酒吧秩序严重混乱。在打架的过程中双方人员均有受伤,其中蒋某1、许某1二人的伤情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1腹部检见的损伤,符合锐器刺伤所致,损伤造成伤者腹壁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1右上臂、左侧颧部、左眉弓颞侧、左侧臀部均检见有创口,符合锐器刺伤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4日竟成派出所民警在查找伤者的同时,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现了在场的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随后将二被告人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吴小龙、陆某于2016年4月19日到竟成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美丽会酒吧主持人;2016年4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其在酒吧主持一个玩游戏节目,有个男的试玩后没有付钱,其就跟客人说要花20元买一瓶啤酒才可以玩,他就被他一个朋友拉了下去;其继续主持节目,后来那个试玩的男子跑到台上踢其一脚,过了几十秒有个男子又朝其裤裆部踢了一脚,其就终止游戏下台了;下台后其告诉舞台总监被客人踢了,其就到休息室休息去了,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其不清楚。(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美丽会酒吧大堂经理;2016年4月13日22时50分,酒吧主持人在T台上做游戏,狮子座的一个客人不知怎么上T台用脚踢主持人,边上的保安上去制止,酒吧为了安全终止了游戏,主持人就下了T台;到了23时20分左右,其发现十多个人和狮子座的客人发生冲突,就打了起来,看见双方用酒瓶子互相扔,就躲开了;其认识一方的二个人,一个叫吴小龙,一个叫陆某,双方打架时这两个人都是挤在狮子座卡座的前面,当时有十几个人挤在一起,这两个人手里拿了酒瓶子,把酒瓶子扔了出去;其看见十几个人从三个方向过去,有几个人从T台后面过去,几个人从台阶过去的,还有几个人翻栏杆过去的,吴小龙和陆某是从边上走过去的;这十几个人都是在酒吧玩的客人的,他们是在打架之前自己过来的。(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美丽会酒吧的股东;2016年4月13日23时15分,其听服务员说有一个客人上T台打了主持人,其就去问主持人是怎么回事,得知是狮子座的客人没交钱就想参加活动,被拒绝后,狮子座的客人就两次上台踢了主持人;其便想问问对方的情况,便向对方招手要他们过来,对方反而向其招手叫其过去,其以为没事便回到办公室;之后过了十几分钟,服务员到其办公室说外面来了好多人,其就出去看见情况,看到有两方人已经对峙起来,其就走到狮子座那里,有几个人跟着其过去,其就用手推开他们,叫他们不要过来,其过去搂着狮子座的一个二十岁的年轻人和他说从后门走,因为其不想有人在其店里打架,这时狮子座一方人就用手指着对方骂起来,其搂着的那个年轻人就拿起桌上的酒瓶打对方的人,两边的人用酒瓶互相扔起来,其就互相拉双方的人,当时打的比较混乱,大概两三分钟,双方均有人受伤,之后受伤的人就到了医院,其便叫店里员工报警;打架的双方,一方是狮子座的客人,还有一方是经常来酒吧玩的人,其认识将亮亮和外号叫“鸭子”的人;蒋某1受了伤。(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其、徐某3、许某1、徐某4、“傲骨”五人到美丽酒吧去玩;到晚上11点左右,许某1的朋友也过来玩了;大家就开了个台位,后来来了个保安不知跟谁讲理;到了11点30分的样子,来了十多个年轻的男子冲到其等人喝酒的台位跟谁吵了起来,一会儿双方就打起来了,打的很乱,就几十秒,他们几个人都各自跑出了酒吧;当时其和许某1在拉架,其看见对方用酒瓶打许某1;其没有动手,对方有人也追着其打,但被其躲掉了;徐某3额头上受伤了,许某1脸部、手上都受伤了。(5)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4日晚上,其和叔叔许某1、徐某3、“包子”到美丽会酒吧去玩,后来来了个叫“蔡某”的人,其五人开了个台子在那里玩;中途其去上了厕所,出来时看到徐某3脑门上被打了,他用手捂着头部,其就拉着他出来打的去了医院;徐某3的头被酒瓶打了,许某1伤的比较严重,其和“包子”、“蔡某”没有受伤。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21时20分左右,其和徐守员、徐某1、吴某、徐某3、许某2六人到美丽会酒吧玩,徐守员定了一个T台,一直到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高中同学蔡庆磊过来玩,其就出去接蔡庆磊回来时看到徐某1上台踢了主持人一脚,其就和徐守员上去把他拉了下来;过了七八分钟,卡座上就其和徐某1、徐守员、蔡庆磊四个人,被十几个人围住了,其中一个领头的和徐某1说话,十几秒钟徐某1就和对方的那个人叫了起来,徐某1就顺手拿了卡座上的空酒瓶向那个人身上砸去,那些人看见徐某1打人,就开始拿空酒瓶向其等人打来,其就被那个胖胖的人拉住了,其用手推开胖胖的人,边上的一个年轻的男子就用瓶子向其左脸颊打来,其挨了一下之后就向酒吧的门口跑,右手大臂也被人打伤,就到二院治疗。(2)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22时左右,其一个人在美丽会酒吧玩;23时左右其去上厕所,看见狮子卡座附近有一群人围在那里,其准备走那过去,看见其认识的朋友被人围在里面,还有人扯着他,其就上前过去拉,没想到也被围了,后来这些人就打了起来,里面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拿了一个破的酒瓶捅了其腹部,其就跑出来后到边上的桌子上也找了个啤酒瓶朝里面的人扔,之后就被朋友送到二院治疗;那个被围住的朋友叫“达总”,是美丽会酒吧的老板袁某,这群人里其只认识他,他没有参与打架。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依法见证下,经蒋某1进行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0号就是2016年4月13日晚在美丽会酒吧用啤酒瓶捅伤其腹部的男子,本组照片中的10号即为徐某1;经蒋某1进行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就是2016年4月13日晚在美丽会酒吧被人围住的男子“达总”,其随后前去帮忙被打,本组照片中的8号即为袁某;经许某1进行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4号就是2016年4月13日晚在美丽会酒吧殴打其脸部的男子,本组照片中的4号即为陆某;经许某1进行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2016年4月13日晚在美丽会酒吧拉住其的男子,本组照片中的7号即为吴小龙。4、视频截图,证实通过查看美丽会酒吧监控录像,经徐守员辨认视频截图1(2016年4月13日23:21:26打架现场)中编号1为蔡庆磊,编号2为徐某3,编号3为徐某1,编号4为徐守员;经蔡庆磊辨认视频截图1(2016年4月13日23:21:26)中编号1为蔡庆磊,编号2为徐某3,编号3其不认识,编号4为徐守员(奥古);经徐守员辨认视频截图1(2016年4月13日23:21:26)中编号4为其本人;经蒋某1辨认截图1(2016年4月13日23:21:26)中编号为3的男子系打伤其肚子的人;经吴小龙辨认视频截图2(2016年4月13日23:21:39打架现场)中编号1为其本人,编号2为陆某;经陆某辨认视频截图2(2016年4月13日23:21:39打架现场)中编号1为吴小龙,2为其本人;经蒋某1辨认视频截图3(2016年4月13日23:21:46打架现场)中穿白色衣服的为其本人。5、案发现场视频(同一时间不同角度的两段视频),证实在2016年4月13日23:21:26左右时,徐某1一人站在卡座护栏边,徐守员、徐某3、蔡庆磊相继回到卡座,随后一白衣男子袁某过来,随后有一伙人从三个方向主动围了过来,吴小龙、陆某也在其中,站在护栏下面,陆某手上拿了个酒瓶;袁某上前挽着徐某2,徐某2反抗,并随手从桌上拿了个酒瓶打人,其他人见状即上来打成一团,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均持啤酒瓶积极参与双方的互打。6、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珠)公(法)鉴(活)字[2016]01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在伤者蒋某1腹部检见的损伤,依据其损伤的形态学特征并结合医院病历资料综合分析,符合锐器刺伤所致,损伤造成伤者腹壁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伤者许某1右上臂、左侧颧部、左眉弓颞侧、左侧臀部均检见有创口,依据其损伤的形态学特征并结合医院病历资料综合分析,符合锐器刺伤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书证(1)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竟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3日晚23时45分,该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美丽会酒吧有人打架,伤者已送到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该所民警便赶到第二人民医院调查美丽会酒吧打架事件;在查找伤者许某1的同时发现在场的徐守员、蔡庆磊系参与美丽会酒吧打架的人员,随后将二人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吴小龙、陆某于2016年4月19日来该所投案。(2)调解协议书,证实2016年5月12日蒋某1与许某1经协商和解,双方的医疗费用由各自自行承担,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所有人员的民事赔偿等责任。(3)由徐守员提供的POS签购单,证实在2016年4月13日21:40:42徐守员在美丽会酒吧刷卡消费人民币1260元。(4)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竟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3日美丽会酒吧一案因涉案人员众多,现暂时只查明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的犯罪行为,其他涉案人员有的暂时未取得足够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有的暂时未查明涉案人员身份,故现将犯罪嫌疑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提请起诉,其他涉案人员下一步再进行追查。(5)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竟成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徐守员出生于1990年1月25日,蔡庆磊出生于1988年12月11日,吴小龙出生于1985年2月5日,陆某出生于1998年7月18日,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犯罪时已成年,陆某犯罪时未成年。8、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1)被告人徐守员的供述。被告人徐守员供认:2016年4月13日晚上8点多钟其和吴某、徐某3、许某1、徐某1、许某2去了美丽会酒吧玩,蔡庆磊在10点半左右也赶来玩;到了晚上11点左右,酒吧搞20元摇一次的摇骰子活动,其上去玩了两次,当时参与的人很多,其觉得这种活动是骗人的,就和酒吧的主持人发生了口角,徐某1就冲过来想打酒吧的主持人,当时有保安在拦,其和许某1也拖,徐某1对着酒吧主持人踢了两脚;之后大家都到酒吧的大门口,其和许某1怕会出事就说先回去,徐某1说没事,便又回到酒吧;过了一分钟左右,酒吧门口来了十几号人直接往徐某1坐的地方去,对方带头的人与徐某1交涉,挽着徐某1的肩膀要拉他离开,但是徐某1不同意,徐某1用右手拿了卡座上的空酒瓶往这个人身上打,对方看见徐某1打人,就动手打了起来;其和许某1、蔡庆磊也拿了空啤酒瓶打对方的人,其丢了两个酒瓶之后就挣脱往大门方向跑出去了;其出去后就打电话给蔡庆磊和吴某,他们说许某1和徐某3受伤在二院治疗,其就跟着到二院,后来其和蔡庆磊被带到公安局;酒吧的单是其刷信用卡付账的。(2)被告人蔡庆磊的供述。被告人蔡庆磊供认:2016年4月13日晚上其接到许某1的电话后在11点左右就到了美丽会酒吧,许某1在门口接其到了他们开的吧台卡座,那里有五个男的,许某1、徐守员(奥古)、吴某(包子)及两个不认识男子;其和许某1、徐守员在T台玩了一会儿就回到卡座,徐守员和一个其不认识男子在说话,就看见过道两边及栏杆下面三个方向来了很多人把卡座围住,其往沙发后面靠,徐守员和那个不认识的男的(徐某1)就和对方围过来的人打了起来;其开始在中间拖,后面也被人打了,其就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往对方围过来的人砸去,当时很乱,其便跑了,跑到小楼梯口时又被两个人拦住,他们用酒瓶打其手,其捂着头冲出去,跑到浙江路十字路口时听见许某1喊其,他脸上身上都是血,就叫了出租车到二院治疗。(3)被告人吴小龙的供述。被告人吴小龙于2016年4月19日到竟成派出所投案,并供认:2016年4月13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其和陆某到美丽会酒吧玩,因为其原来在这上班;其叫酒吧的人员给其开了个散台,其和陆某到散台的19号位置,其看见散台边上的卡座上面有八九个人在吼吼叫叫,互相推扯,有几个人手里还拿着酒瓶在那里乱晃,其看了一下,其中有些人是在美丽会酒吧上班认识的人,其就叫陆某一起走上前去看看情况,如果没有什么事情就准备劝劝他们;走过去后有个人用酒瓶在其右边手臂打了下,陆某也被他们打到了,其就顺手抄起台上的酒瓶还击,其不知道具体打到了谁,过了十几秒,打架的人都不见了,其就走了;其认识的一方有五六个人,只认识一个叫猫头鹰的人,一个叫八戒的人;其就是扔了两个酒瓶子,陆某动手了,也挨了打。(4)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被告人陆某于2016年4月19日到竟成派出所投案,并供认:2016年4月13日晚上23时左右,其和吴小龙去美丽会酒吧玩,吴小龙原来在酒吧做过事,到了后吴小龙就带着其找了一个进门过T台斜对面的散桌准备坐下,就看见有很多人往其二人准备坐的卡座围了上去,其就跟着吴小龙走上前去看,就看见围过去的人和卡座的人打了起来,当时很混乱,其被卡座上的一名男子用酒瓶砸到了腹部,其就冲了过去对着用酒瓶砸到其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几拳,对方的人都往后跑了,其就朝他们跑的方向扔了个酒瓶,并追到酒吧厕所门口附近时发现对方都跑了,其二人就走了;其不知道打架的起因,当时看到双方有人吵了起来后卡座上的人先用酒瓶砸人,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来有酒瓶砸到其腹部其才还手的;吴小龙有没有参与打架其没有注意到。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由此认定上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守员等人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伙同被告人蔡庆磊等人打架闹事,致使对方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蔡庆磊伙同被告人徐守员等人在公共场所打架闹事,致使对方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小龙、陆某在公共场所打架闹事,致使对方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吴小龙、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守员、蔡庆磊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龙、陆某案发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归案后就其为何聚集在美丽会酒吧参与闹事、打架具体经过等主要事实没有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但对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一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即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可从轻处罚。另景德镇市珠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告人陆某进行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为不同意陆某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吴小龙辩解“是突然有个酒瓶飞过来,然后其才上去参与打架”以及被告人陆某辩解“是被别人误伤才过去参与打架的”,均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守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被告人蔡庆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被告人吴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标丽人民陪审员  张仁龙人民陪审员  方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