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茂生、郝奎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生,郝奎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茂生,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郝奎占,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茂生诉郝奎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茂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