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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魏玉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玉虎,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玉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玉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玉虎伙同赵欢、刘常州、张海彪、赵志强(均已判刑)于2014年4月23日23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丽水路地摊处,无故滋事,将赵某1、付某、张某、赵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四名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12月6日,魏玉虎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玉虎的同案犯已赔偿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被害人不再要求魏玉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付某、张某、赵某2的陈述,证人吕卫国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电话记录,调解协议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玉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玉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玉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玉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