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