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上海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鑫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上海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鑫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百利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63号原告:孙建华,男,194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深圳鑫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深圳汇百利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孙建华与被告上海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鑫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百利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鑫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建雷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人民陪审员 庄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