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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正飞与汤鹏飞、朱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飞,汤鹏飞,朱钰,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690号原告:杨正飞,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鹏飞,男,汉族,1991年1月9日生,,本市丹徒区。被告:朱钰,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生,,住丹徒区。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润大道1008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正飞与被告汤鹏飞、朱钰、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正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正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