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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良、杨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良,杨武生,詹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良,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杨武生,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詹志华,女,197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良与被执行人杨武生、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76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杨武生、詹志华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杨武生、詹志华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杨武生、詹志华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