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社颐和花苑信用社百乐花园分社、曲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社颐和花苑信用社百乐花园分社,曲海涛,于浩,韩德平,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社颐和花苑信用社百乐花园分社。被执行人曲海涛,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浩,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德平,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帅,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社颐和花苑信用社百乐花园分社与被执行人曲海涛、于浩、韩德平、李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06)西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恢复执行,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06)西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