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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庆永与孟庆振、韩大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庆振,孙庆永,韩大文,葛李平,韩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庆振。委托代理人:饶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庆永。委托代理人:付贵荣。委托代理人:孙裕翔。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大文。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李平。原审被告:韩伟。再审申请人孟庆振与被申请人孙庆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终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孟庆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孟庆振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振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