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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薛作为与李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作为,李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薛作为被执行人李来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来阳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薛作为于2017年3月16日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来阳的银行存款162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