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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183杨文庆与郭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庆,郭良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183号原告:杨文庆,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郭良杰,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庆诉被告郭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杨文庆发出开庭传票,通知其于同年4月19日上午十时到本院第十法庭参加开庭审理,并书面告知其如不准时到庭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杨文庆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庆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蒋英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