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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某、冯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交运集团公司青岛东方客运分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另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自2015年8月起至2015年9月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一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