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金鸾与梁耀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鸾,梁耀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615号原告:朱金鸾,女,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被告:梁耀吉,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鸾诉被告梁耀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400元,应退还原告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