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娅,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关娅因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关娅上诉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诉求,二者之间劳动人事纠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起诉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合法起诉等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