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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猛与辜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猛,辜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赵猛,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辜文君,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赵猛与辜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泓霖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